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负责人:孟某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王某某,女,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诉被告姜某某、王某某、酒泉市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1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86元,减半收取29893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毛 珺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