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2170208113,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新区世纪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辉,系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虎恩余,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世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陈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世学、陈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保明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邦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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