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12170208113,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新区世纪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洪国辉,系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虎恩余,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世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陈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世学、陈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保明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邦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