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址:惠阳区淡水中山三路4号。 负责人:谢树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卫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太平镇大㙟曲石村一队,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诉被告陈卫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醒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