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佳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十层、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乔艳津。 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8号华彬国际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石君,经理。
审理经过
华佳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与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0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佳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腾退并返还房屋;给付人民币9.616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现场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前往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按期腾退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位于北京市×××底商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产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花如雪(北京)国际美疗中心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金钱给付部分人民币9.616万元未予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华佳纺织产品开发中心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07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玮珂 审 判 员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