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区。
被告龙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
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5月26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军支付原告秦晨光餐费206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2020年7至11月期间,被告龙军多次在原告秦晨光经营的餐饮店就餐,累计欠付餐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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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承诺2021年2月20日前给付,但至今未付。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餐饮店就餐所形成的债务,已通过欠条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欠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已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龙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主文被告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晨光餐费206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军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德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肖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