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琳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开发区(静海区总部经济大楼主楼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987285804。
法定代表人:李占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5025494XE。
法定代表人:赵广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琳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琳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琳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琳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天津琳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