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邓六根,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年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土地使用权,经线下查询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到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7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大易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本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