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国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执行人:张凤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华县。

审理经过

徐国军申请执行王晓红、张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凤云对9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徐国军负担5800元,张凤云负担2050元。 在本案执行过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晓红、张凤云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张凤云银行卡内存款5023.14元、财付通内存款1594.89元,现已经划拨,申请人以及领走。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红、张凤云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红、张凤云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中张凤云名下登记豫P×××××翼博牌车在2018年10月20日已经过户、豫P×××××五菱牌车于2020年12月份已经过户,剩余车辆已经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红、张凤云名下有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实地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1年7月8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像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晓红、张凤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国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秋美 审判员  王俊武 审判员  袁迎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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