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士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文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鲍立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樊书坡,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士武与被执行人王文福、鲍立忠、樊书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00元,执行费16400.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2021年1月2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以上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息红利,对以上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1000.00元以上的账户给予冻结,实际冻结金额约6000.00元,因账户分散且数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鲍立忠名下有车牌号为冀H×××××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樊书坡名下有车牌号为冀H×××××奇瑞牌汽车一辆、王文福名下有车牌号为冀H×××××奥迪牌汽车一辆,对于以上车辆,本院已依法给予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止,因无法实际控制以上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文福名下有位于,房权证01005字第××号,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查询到被执行人鲍立忠、樊书坡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对以上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实际扣划金额为233700.0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受理费,剩余20860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答辩情况

四、本院多次传唤以上三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调查,三被执行人经传唤到庭并向本院报告了现状,后本院通过以上三被执行人所在村及社区对以上三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情况调查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无变化;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了解具体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对被执行人王文福、鲍立忠、樊书坡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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