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黄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351号楼1至5层101室1层(01)101006。 法定代表人:赵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齐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睿智公司)、第三人齐立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财政经济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刘建勋,万泽睿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齐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财政经济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泽睿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社出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审计(2020年)》(以下简称权利图书)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判令万泽睿智公司赔偿我社经济损失133 200元;3.判令万泽睿智公司赔偿我社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调查费1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报名费83.5元,合计9083.5元。事实与理由:我社成立于1956年8月,是以图书出版为主,图书、期刊、电子、音像产品齐全的大型财经专业出版组织。我社依法取得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2020年7月,我社发现万泽睿智公司在开展培训业务时向学员搭售盗版图书,侵害了我社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权利图书的受众群体主要是考生备考使用,万泽睿智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我社出版的正版图书销量剧减,给我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万泽睿智公司辩称,第一,被诉侵权图书系第三人齐立强个人销售,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齐立强合作范围仅限于授权齐立强代理销售健康管理师考试的网课,齐立强擅自注册会计师考试用的被诉侵权图书与我公司无关。第二,我公司仅录制和销售网课,并不卖书也不赠书,并无任何被诉侵权图书的库存。我公司与齐立强的合作模式是:齐立强在合作范围内销售网课,我公司向其支付提成,齐立强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双方独立运营。因此,我公司无须对齐立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齐立强私刻印章以我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我公司在得知后也已经明确制止,齐立强应当单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财政经济出版社取证之时,我公司并未开通注册会计师培训课程,我公司对齐立强擅自预售注册会计师网课的行为并不知情,对其附送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亦不知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齐立强个人承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齐立强述称,第一,我与万泽睿智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自2019年12月起,双方即开始合作,合作内容为我帮助万泽睿智公司销售其公司项下的全部产品,其中包括健康管理师、会计等课程。第二,我销售的所有课程收款方均为万泽睿智公司,我的所有行为均为万泽睿智公司授权下的销售行为。我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来源于万泽睿智公司介绍提供的联系方式,我一直以为提供被诉侵权图书方系万泽睿智公司的图书部人员,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晓。第三,我和万泽睿智公司只是通过赠送的方式提供给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取证人员,并未获利,且本身网络课程并不包含赠送图书,仅有该一人存在赠送图书的情况而且被诉侵权图书也不是万泽睿智公司和我印制,本案给财政经济出版社造成的损失较小,财政经济出版社索赔金额过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署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出版书号ISBN 978-7-5095-9617-3,该书共888千字,定价76元。 2020年4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甲方)与财政经济出版社(乙方)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历年试题汇编《会计试题》《审计试题》……《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经济法规汇编》等14部图书由甲方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著作权项下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其中复制权、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出版权。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上述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2020年4月24日至7月3日期间,财政经济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张进超与昵称为“健康管理职业规划师”的岳康乐通过微信沟通购买“健康管理师”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课程事宜,并报名购买了万泽睿智公司的“健康管理师基础培训班”,支付课程费2980元,岳康乐微信中介绍2980元的课程费“包含教材费、视频课程费、报名费,如果考不过免费重学”。张进超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向万泽睿智公司分两笔支付了健康管理师课程费用2980元。此后,张进超于2020年6月26日再次通过微信询问岳康乐是否有注册会计师培训课程,岳康乐表示可以提供注册会计师培训课程,并明确表示2480元的基础班同样也包括教材。张进超先行支付了注册会计师基础班培训定金500元,岳康乐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快递向张进超邮寄了相应的收据和六册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双方期间沟通过程中,岳康乐应张进超要求,向其展示了万泽睿智公司的营业执照、历史奖项、带有“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字样的工牌等。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前述沟通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4274号公证书。2020年6月30日,张进超收到了编号为557013912131927、557013912452463的两个快递包裹,该两个包裹所含物品为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在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的六个科目对应教材。2020年7月1日,张进超收到了编号为YT4625200765629的快件一个,内装有一张万泽睿智公司盖章的注册会计师培训费500元的定金收据。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前述签收快递和拆封、查验、重新封存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20)粤广南粤第13458号公证书。 齐立强认可岳康乐系其雇佣的招生人员,与万泽睿智公司无人事关系。经拆封对比,财政经济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图书封面带有防伪标签,版权页底部载明“图书出现印装问题,本社负责调换 打击盗版举报热线:010-88191661、QQ:×××”的QQ最后两位数字做淡化处理。而被诉侵权图书上没有上述防伪标签,QQ最后两位数字无淡化处理。两书在纸张和印刷质量上亦存在明显差异,但封面和文字内容均一致。财政经济出版社据此主张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图书为盗版书籍。万泽睿智公司和齐立强均为提交被诉侵权图书的来源证据。 2021年1月21日,登录域名为wanzejiaoyu.net的万泽教育公司官方网站,该网站中展示有“注册会计师”“健康管理师”“安全工程师”等各类不同班次培训课程。查找并关注“北京万泽课堂”微信公众号,显示有“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基础精讲班”“精品无忧班”“VIP协议班”三种培训课程在售,售价在2980元到7980元不等,培训方式有“录播”“直播+录播”两种,一级页面显示报名人数均为“0人”,分别点击进入对应班次,三个班次的课程售价下方均显示“已有3688人报名”,万泽睿智公司称该报名人数系为了宣传需要人为设置,实际报名人数为0人。万泽睿智公司未就上述数据的不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就其实际销售数量进行举证。 关于万泽睿智公司与齐立强之间的合作关系,齐立强提交了其与万泽睿智公司股东李亚奇之间的沟通记录,根据沟通记录显示,李亚奇为了便于齐立强对外销售万泽课程,主动向其发送了万泽睿智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简介、曾获荣誉、万泽员工工作手册等宣传经营用资料。2019年11月,李亚奇向齐立强发送了一张开课系统截屏,并告知齐立强称“这是咱们加盟商的开课系统,里面所有课程都有,有话术,可以提供培训”。庭审中,齐立强提交了该幅开课系统截图,显示开课系统中收录的开课班型包括“注册会计师”“健康管理师”“一级消防师”等11大类课程培训。此外,根据齐立强与李亚奇之间的沟通记录显示,2019年12月9日,李亚奇向齐立强分享了一张“侠以武止戈”的微信名片,并告知齐立强该个人名片为“教材”。齐立强表示其系通过该微信用户获取培训用教材,主张其向学员赠送的教材来自于李亚奇提供的该微信联系方式,万泽睿智公司对此完全知情。2020年5月4日,一名肖姓学员告知齐立强称“我报的是健康管理,我的课程怎么是注册会计师?”,齐立强随即将该学员反映的问题转告李亚奇,李亚奇当日不久重新回复齐立强称“改好了”。 2020年5月9日,李亚奇询问齐立强“你是不是私刻我们公章了”,齐立强询问“不让用你们的章是吧”,李亚奇回复称“这不是不让用我们公章的问题,你这是私刻公章”,齐立强称“做个一个彩章……要不你就给我们出合同也行”,李亚奇未同意给齐立强出合同。 另查,齐立强销售课程收取的学员课程费用均直接支付至其万泽睿智公司银行账户,万泽睿智公司按照齐立强的销课数量给齐立强进行返点,万泽睿智公司负责以自己名义给学员开具收据或发票。 财政经济出版社未就其主张的除报名费以外的维权支出提交对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版权许可备忘录》、图书、公证书、时间戳取证、微信沟通记录、网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涉案图书署名,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系涉案图书作者,依法享有涉案图书著作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财政经济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财政经济出版社依法取得了涉案图书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及以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财政经济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结合原被告双方诉辩及第三人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图书是否是盗版图书;二、如果是盗版图书,本案万泽睿智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分别论述。 针对争议焦点一。经与权利图书进行对比,财政经济出版社通过报名注册会计师培训课程所取得的被诉侵权图书缺少防伪标签,且纸张和印刷细节存在较大差别,万泽睿智公司和齐立强均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据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现已查明,被诉侵权图书系齐立强在销售万泽睿智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网课时向学员附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齐立强附送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未取得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合法授权,属于侵害财政经济出版社对权利图书享有的发行权行为。 本案中,齐立强与万泽睿智公司是合作经营关系,根据万泽睿智公司的股东兼工作人员李亚奇向齐立强介绍的合作课程系统截屏以及万泽睿智公司在2020年5月曾为学员开通注册会计师培训课程的事实,本院认定万泽睿智公司与齐立强合作销售的培训课程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且万泽睿智公司实际对外经营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课程。万泽睿智公司辩称其只是计划开办该课程,并未正式对外销售课程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万泽睿智公司与齐立强之间的合作模式为齐立强代理销售万泽睿智公司网络课程,万泽睿智公司为齐立强提供销售课程话术、营业执照、企业荣誉、制式收据、员工培训等经营支持,万泽睿智公司直接收取学员费用并对外出具收据或发票,万泽睿智公司按照齐立强招收学员的销售收入提取分成,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齐立强作为代理人,曾就向万泽睿智公司询问课程教材供货商的联系方式,万泽睿智公司主动向齐立强提供了被诉侵权图书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作为专门从事培训业务的经营者,万泽睿智公司应当注意到齐立强在销售网络课程时很有可能会向学员附送教材,万泽睿智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对于齐立强附送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齐立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与齐立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齐立强私刻公章对外出具学员协议的行为不影响齐立强属于万泽睿智公司代理人的法律定性,万泽睿智公司根据齐立强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抗辩被诉行为系齐立强个人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财政经济出版社主张万泽睿智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因万泽睿智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显示的报名学员数量记载存在矛盾,且亦无证据显示齐立强针对每名学员均会附送被诉侵权图书,故万泽睿智公司网站展示的报名学员数量与齐立强侵权附送的被诉侵权图书数量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不应作为计算经济损失金额的依据。财政经济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对于其主张经济损失金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考虑权利图书的受众群体、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定价、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财政经济出版社主张的合理费用,鉴于确有律师出庭,且证据涉及公证证据及付费报名的事实,本院将根据相应开支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财政经济出版社未举证证明万泽睿智公司存在库存图书,财政经济出版社主张的销毁库存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向其学员搭售《审计(2020年)》图书; 二、被告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损失15 000元; 三、被告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理费用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74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泽睿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40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裘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唐铁星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