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 被告:雷某,现年37岁,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银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