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77号中环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晓扬,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邱志光、陈秀因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终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和2021年5月31日分别向再审申请人发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传票,再审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6月1日收到,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2021年5月12日上午和2021年6月7日下午的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邱志光、陈秀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