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文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凌源北街街道八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北街街道八间房村西八间房村民组。 负责人:杨彩凤,村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金文福与被告凌源市凌源北街街道八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金文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文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金文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