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1至6层01内4层5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33182395。
法定代表人:程宇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倪爱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爱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08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倪爱东不服前述仲裁裁决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3月9日收到被告倪爱东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6183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6183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