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美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林修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林齐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美菊与被执行人林修奇、林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24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5200元及利息。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修奇、林齐云的银行账户。拍卖了被执行人林修奇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巷××号的房产,对拍卖所得款项进行了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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