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襄阳市襄亲襄爱扶贫志愿者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青年创业城。 主要负责人:梁川川,该中心主任。 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汉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登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花木店鲁冲路2号;实际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复聪路19号。 主要负责人:孙俊丽,该中心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襄阳市襄亲襄爱扶贫志愿者服务中心诉被告襄阳市襄城区汉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襄阳市襄亲襄爱扶贫志愿者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亲襄爱扶贫志愿者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阳市襄亲襄爱扶贫志愿者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襄阳市襄亲襄爱扶贫志愿者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桂荣 审判员 杨晓波 审判员 陈淑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