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吴家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云与被告吴家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云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对诉权的处分,原告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黎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庆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王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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