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芳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娥,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柳增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苏芳文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振芹 审判员 孙祎 审判员 张熙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芳 书记员 阿拉法特·阿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