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赞亮,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寿宁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赞亮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林晖、检察官助理吴凌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赞亮及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缪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龚赞亮驾驶闽AU6B**小轿车到达寿宁县南阳镇渔阳路与福兴路交叉路口附近,见前方有交警在设卡检查(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统一行动),遂倒车意图逃避检查。交警发现后拍打其车后部示意停车,龚赞亮不顾前方在拦截的交警,按喇叭加速冲卡从福兴路方向驶离,期间有撞开一个反光锥。次日下午,龚赞亮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经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鉴定,龚赞亮驾驶车辆冲卡时的行驶速度为33km/h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赞亮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龚赞亮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以及公诉机关的具体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表示,龚赞亮认罪认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认定及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赞亮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龚赞亮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公诉机关的具体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赞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松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