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1-15轴B1至4层、B区2#B座B1至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宁。

被告: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洁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108号居然之家十里河家具建材市场3-1-003。

负责人:林华平。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欧路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洁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刘建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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