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秦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孙航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乾坤与被告秦柒、孙航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乾坤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乾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乾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