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乾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秦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孙航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乾坤与被告秦柒、孙航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乾坤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乾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乾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倍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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