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克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女,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瑞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供热公司)与被告刘瑞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燃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瑞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燃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8-2019、2019-2020、2020-2021年度供暖季的取暖费9214.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被告所住房屋平谷×中心×路×号院×号楼的供暖工作,被告楼房的建筑面积102.38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平谷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收费标准,应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每年向原告支付供暖费。2018-2019、2019-2020、2020-2021年度三个供暖季,被告欠费共计9214.2元。为保证原告的供暖资金来源和居民户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瑞云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负责平谷×中心×路×号院的供暖工作。被告系平谷×中心×路×号×号楼×至×层×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2.38平方米。供暖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被告尚欠原告2018-2019、2019-2020、2020-2021年度的供暖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热方向用热户提供供热服务,用热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及时交纳供暖费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交纳供暖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北燃绿谷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纳2018-2019、2019-2020、2020-2021年度的供暖费921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瑞云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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