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秦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杨红军与秦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02执3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