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某。

被告:邓某1。

审理经过

原告龙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被告邓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邓某2与邓某4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两个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两个女儿18岁成年;3.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一分不要;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16生有一子邓某3,××××年××月××日生一女邓某2,××××年××月××日生一女邓某4。婚前,原被告曾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家暴行为,不止一次,并且有赌博的恶习。原告的娘家进行规劝,被告口头答应了,原告以为被告会改正,但没想到被告变本加厉,反而经常因为此事与原告争吵,被告进行家暴,用拳头敲打原告的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分居五六年,现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邓某1辩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客观、不真实。被告没有家庭暴力,夫妻之间拉拉扯扯是有的,被告从来都不赌博。儿子已经成年,女儿也还在读书,离婚对小孩的伤害很大。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与被告邓某1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邓某3,××××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4。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会因琐事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因琐事发生吵架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和家暴行为,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并生育二女一子,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只要双方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情分,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消除隔阂,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龙某与邓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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