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梅现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于少春,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少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少春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少春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于少春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少春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于少春主动履行10000元,但由于被执行人于少春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该笔款项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梅现双分得2200元。双方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少春书面承诺下余5800元9月底全部履行到位。由于该案履行时间较长,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梅现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期满后被执行人于少春未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梅现双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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