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潍坊潍城昌潍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张某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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