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申请执行人:阴翠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换马店镇北楼下村。
被执行人:胡现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曹少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翠现与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胡现和返还阴翠现借款本金20000元,胡现和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5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向阴翠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405.11元,曹少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6元、执行费2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全部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冀0528执770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冀0528执770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拘留15日。已划拨被执行人胡现和509元、曹少卓15203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无下落。另,本院对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向被执行人胡现和、曹少卓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