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1816107K。
法定代表人:南君鑑。
被申请人: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嘉禾大道8号泰鑫台湾文化公园商业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4215P。
法定代表人:黄飞。
被申请人:李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木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木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李木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