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肖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黄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秀申请执行黄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3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秀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肖秀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1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荷兰 审判员  谭应援 审判员  谭琪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斯扬 书记员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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