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江。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江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冀0983刑初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理财产品、无股息分红,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开展社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