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刘某某,女,现住址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杨少红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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