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
被告:刘向友。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友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