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史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乔波诉被告史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给被告史玉军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于2021年8月10日给原告乔波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09时整在本院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乔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乔波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收25元,由原告乔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