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之一中房·世纪广场2单元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40462252M。 法定代表人:王统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武,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骏,被上诉人浦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五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桂02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五建公司无需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与理由:首先,涉案合同第7.2条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五建公司与浦天公司均知悉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但浦天公司在涉案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向违约一方追索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且该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对双方有拘束力,应予以遵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浦天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五建公司至少要支付尚欠货款,浦天公司愿意放弃利息。 被上诉人浦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建公司向浦天公司支付货款321397.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2820.63元(以321397.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为12820.63元);2.五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7日,浦天公司作为供方与五建公司作为需方签订一份《五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同意就广西旅发集团三江通达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八寨景区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南服务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工程的五金材料采购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供方向需方提供五金材料,金额合计415385.14元;供货期从2019年10月31日至工程竣工止;需方指定物资验收人为石某,结算对账人邓某;结算依据以需方指定收货人验收后加盖专用“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供货单上的数量作为结算依据,价格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由合同约定的需方结算对账人员开具结算单(需方统一的结算单样式),经需方项目经理邓某签字确认方可作为计算凭证;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所供材料到达工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每月的10日双方对清上个周期的账目并完善结算确认手续;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账目完善确认手续后30天内需方支付结算确认总额的75%,余款25%在下批次货款结算确认后一并付清,以此类推,最后一批货物结算余款从供完合同约定材料之日且所供产品确认检测合格后45天内付清;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销售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若需方延期付款,将承担所欠货款的0/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供方,且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所欠货款总金额的0%。一审庭审过程中,五建公司对浦天公司诉请的尚欠货款321397.28元予以认可。另查明,浦天公司提交的五建公司确认日期为2020年1月2日的《对账单》载明:本月货款321397.28元,累计应付321397.28元,累计已付0元,尚欠货款321397.28元。再查明,浦天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分别向五建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150000.3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1年6月5日向五建公司开具金额共计171396.9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一审法院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五建公司。现浦天公司以五建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为由,诉至一审法院,酿成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五建公司与浦天公司签订的《五金材料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浦天公司与五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关于本案尚欠货款的问题。五建公司向浦天公司购买五金材料用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八寨景区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南服务区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工程,浦天公司已按照合同供应货物并与五建公司进行结算。现浦天公司与五建公司均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321397.28元,故对于浦天公司要求五建公司支付货款321397.2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利息方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仍可以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五建公司辩称浦天公司所诉损失应为违约金,本案购销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为0/天,应适用合同约定的意见与上述规定相悖,不予采纳。其次,计算标准方面,因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上述规定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标准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不存在,故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本案逾期付款利息。最后,起算时间方面,本案《五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账目完善确认手续后30天内需方支付结算确认总额的75%,余款25%在下批次货款结算确认后一并付清,以此类推,最后一批货物结算余款从供完合同约定材料之日且所供产品确认检测合格后45天内付清”,现浦天公司与五建公司双方实际并未按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及对账时间每月完善结算确认手续,而是于2020年1月2日才就本案所有货款进行对账结算,本案购销合同约定了浦天公司需承担先开具发票的先履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浦天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五建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150000.37元的增值税发票、于2021年6月5日向五建公司开具了金额共计171396.91元的增值税发票,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根据浦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分别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150000.37元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7月3日计算至浦天公司诉请的2021年2月25日为3705.63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37元中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321397.28元中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货款之日止。对浦天公司诉请的利息超出上述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397.28元;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705.63元(该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150000.37元中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321397.28元中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货款之日止);三、驳回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57元(已减半收取,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71元,由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6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浦天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五建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浦天公司已交付货物,双方当事人对五建公司应支付的尚欠货款金额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判令五建公司予以偿付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在二审阶段,针对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浦天公司明确表示对于本案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利息予以放弃,本院予以尊重,并对一审判项予以相应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7元(已减半收取,被上诉人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71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浦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文 审判员 周慧冰 审判员 丘洪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 璐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