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甲,(系周某某之兄),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
被告:郝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县人,住洋县,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钰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