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源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薛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