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丰市润民米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0542929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润民村二组。
负责人:唐安群,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147038943B,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大丰市润民米仁厂与被告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大丰市润民米仁厂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润民米仁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市润民米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8元,减半收取6739元,由原告大丰市润民米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