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马明善,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冶二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全与被告马明善、冶二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原告刘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刘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忠贤 审判员 马小梅 人民陪审员 马维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赛中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