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宁夏龙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宁夏龙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不能提供被告宁夏龙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准确信息及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宁夏龙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及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杨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