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月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丁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03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圆与被执行人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14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6元、执行费18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案款约定分期履行,执行费1872元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刘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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