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娜,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朝阳市双塔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凤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娜与被申请人张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3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娜申请再审称,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理由:(一)新的录音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有案外人刘升的欠条,明确表示如再审申请人将此笔钱款还清,就将刘升打的欠条还给再审申请人王娜,不会让王娜吃亏;(二)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案外人刘升已经构成债务转移,并已实际履行,案外人刘升已经按照约定内容将第一期的10000元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接受债务转移事实,符合债务转移的实际履行。案外人刘升与被申请人素不相识,对于10000元来历说是替再审申请人还款根本不符合常理,事实就是案外人刘升不能继续履行还款,被申请人否认债务转让、恶意虚假诉讼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背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都没有查清该10000元来历就下定论是错误的;(三)一、二审适用法律不当。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有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拒不拿出,案外人刘升已经将分批的前款10000元打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接受,该协议也实际履行,所以该转移合法有效。综上,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显失公正,被申请人作为三方转移的唯一留有合同的人而否认事实,接受案外人还款后不能继续履行又找到申请人偿还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前找到案外人刘升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向申请人主张。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娜没有为申请再审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也不足以支持王娜的再审申请。且王娜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二审时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二审已对此进行了审理和评判。为此,王娜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王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娜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