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原告:王维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涛,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中商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988430749。
法定代表人:金贺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民,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国志、王维敏与被告唐山中商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