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卢炳忠,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
被执行人:陈**,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执行人:彭富彬,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执行人:李大乾,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
被执行人:刘婷婷,女,****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高中文化,龙岩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群部职员,预备党员,住福建省龙岩市。
被执行人:陈志龙,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陈**、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9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陈**、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未按判决书履行缴付罚金义务,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名下有足额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陈**执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至此,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财产性刑事处罚应当执行,但财产性刑事执行处罚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陈**、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富彬、刘婷婷、李大乾、陈志龙、卢炳忠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