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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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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603号之一

原告:邵泽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宗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宋美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泽运与被告张宗坡、宋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邵泽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泽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泽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420元,共计958元,由邵泽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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