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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603号之一
原告:邵泽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宗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宋美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泽运与被告张宗坡、宋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邵泽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泽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泽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420元,共计958元,由邵泽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