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张万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赵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石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成与被执行人张万新、赵君、石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被执行人石振海名下拥有,号牌号码为黑CB××××号、车辆识别代号008874、黄海牌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石振海名下号牌号码为黑CB××××号、车辆识别代号008874、黄海牌机动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