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皖032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违法所得207574.8元上交国库(已履行)。被告人孙艳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皖03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艳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孙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