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滦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王店子镇干河草村。 法定代表人:王凤东,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影,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滦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滦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滦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县宏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