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理人曲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年12月份的抚养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缴纳案款1050元(其中上缴执行费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立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