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羊草甸子村109号。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刚在62×××8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6.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刚在交通银行62×××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51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