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萧,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王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双成,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陆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乔东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博,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永光、被告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万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文芳 审判员 戴亚雄 人民陪审员 李满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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